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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世股東獲配盈餘 股利憑單應填繼承人已過世股東獲配盈餘 股利憑單應填繼承人 【經濟日報╱台術後面膜北訊】 2011.02.18 03:05 am 屏東市某公司會 計林 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98年度5月31日分配97年房屋出租度盈餘予股東,惟其中有位股 東A 先生於98年3月15日死亡,有關該股東所獲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股利憑室內設計單?係以原股東或以該股東繼承人為所得人?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裝潢之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代償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租屋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所以該公司股 東A 先生所獲配盈餘,酒店工作該公司可暫免填發股利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後,再就實際繼承人填發股利憑單,併入繼承人領取九份民宿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 【2011/02/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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