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志堅 楊帆
  本報南京12月30日電(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楊帆)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常隆農化等6公司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即泰興“12·19”環境公益訴訟案,本報曾作報道)今日宣判,江蘇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確認: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提起訴訟,具備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理涉案副產酸的行為和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維持一審判決中賠償數額1.6億餘元。
  2014年8月5日,泰州市檢察院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對常隆農化等6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法院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判決常隆農化等6公司賠償環境修複費用1.6億餘元,用於泰興市的環境修複。此案為全國環境公益訴訟賠付額之最。
  一審判決後,常隆農化等4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江蘇省檢察院對此案高度重視,迅速全面瞭解研究案情,認真作好二審出庭準備。出庭意見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常隆農化等6公司的非法處置行為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一審法院對損害後果及損失數額的認定並無不當。同時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和辦理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的目的及重要性等問題進行了充分闡述。二審法院基本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  (原標題:泰興“12·19”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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